★政策依据
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新财建〔2018〕435号)
★享受范围
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,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、毛纺织、麻纺、针织、服装、印染、化纤业等行业的生产企业。同时需具备: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、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、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、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。
★享受补贴标准及期限
对纺织、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,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%给予补贴;对服装、家纺、针织、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,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(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)给予全额补贴。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,最长不超过三年。
★办理流程
企业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,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。企业在申报交费时应将其新招员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,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。季度终了后,填报《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》和《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》,并附相关申报材料,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,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。
★所需资料
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、企业新招录员工名单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、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。
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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